有關「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」名稱修正為「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,並修正全文,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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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 / 張貼者
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5-02-18 10:04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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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7日部管二字第1145789264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
本要點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榮譽紀念章規定並相應修正法規名稱、提高獎勵金及特殊功績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,以及除服務獎章外之勳章、獎章獎勵金改採即時發給。 |
三、 |
又本次修正係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,各機關(構)學校就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,均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,如有差額,應予補發;另依本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,本次修正施行前,現職公務人員已獲頒所定各類別勳章及功績、楷模、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,係由本人向服務機關(構)申請發給,爰請各機關(構)學校秉持服務精神,主動清查並通知符合該款所定要件之現職公務人員儘速提出申請,以避免遺漏。 |
四、 |
至各校如有114年1月1日(含)以後退休教職員須核發獎勵金差額者,請於114年2月21日(星期五)中午前將收支結算表及領據送至本府人事處給與科,俾利彙辦。 |
五、 |
檢附原函影本及修正規定(含修正總說明、修正對照表)各1份。 |